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36號
ULDM,110,單聲沒,236,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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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謦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0聲
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謦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 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1只,為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偵字第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以被告名義註冊蝦 皮帳戶所販售之ROLEX商標手錶1只,為警在另案被告陳文康 處扣案後,經鑑定屬於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 附卷可參,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惟上開扣案之仿冒RO LEX商標手錶1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苗栗地 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聲請對被告宣告沒收,並經苗栗地 院以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裁定沒收確定在案,有該裁定 列印本(含附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業經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確定之物,重 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535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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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