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交簡字,110年度,219號
ULDM,110,六交簡,219,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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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六交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淵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文淵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許, 在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再接續騎乘機車外出購物,因 違規左轉及闖紅燈,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49分許在雲林縣斗 六市成功路、榮譽路路口攔查,於同日晚間10時56分許,當 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 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 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查詢資料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張在卷可稽。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其雖於酒後先行騎車返家及騎車外出購物 二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 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除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亦有危



及被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之 危害性不言可喻,況政府已對禁止酒駕行為大力宣導,並嚴 加取締,被告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 成死傷結果,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79毫克 ,已超出本罪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甚多, 仍貿然無照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足見其心存僥倖,任意 觸法,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於不顧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且被告已有2次酒後駕車前科(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其危險性 較一般客車、貨車等4輪以上車輛為低,兼衡其自述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另參酌司法 院量刑資訊系統之統計資料,與本案同等情節(酒精濃度區 間值:0.75~0.99毫克/每公升、駕駛機車、「不能安全駕駛 」前案紀錄2次、未發生事故)之案件,其最低刑度為有期 徒刑2月,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8月,平均刑度為有期徒刑4. 5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而本件被告酒 精濃度要屬上開區間之中間值,此有司法院不能安全駕駛罪 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案幸未造成人員傷 亡或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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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