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9號
MLDV,110,除,69,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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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8 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10 月21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台銀苗栗 周春鳳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許雅婷 苗栗縣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4年7月27日 6,079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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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