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7號
MLDV,110,重訴,47,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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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鍵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萬
視同上訴劉國禎
CHEAN HOUR ENTERPRISE CO.,LTD.

法定代理人 劉建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110年10月2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31萬9,705元(計算式:美金545,224.02元×被上訴人110年7
月21日起訴時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8.09800元=15,319,70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2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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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鍵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