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0年度,3號
MLDV,110,重勞訴,3,202111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徐智彬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代理人 傅雁玲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羅雅昀
盛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0,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400元。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扣除暫免
徵之部分後應繳納33,467元,再扣除原告於聲請勞動調解時已繳
納之調解費5,000元,應再補繳28,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