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8號
MLDV,110,訴,288,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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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林健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 告 洪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另本件土地抵押權之設定義務人為 林再成,其於民國91年7月9日去世,繼承人有長男原告、長 女林芳枝、次男林啟明林啟明以夫妻贈與名義將系爭土地 贈與給朱衍。原告、林芳枝朱衍並已均分別辦理繼承、贈 與登記為土地共有人,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經本 院依職權對林芳枝朱衍為告知訴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其等未為參加,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均如附表所示時間、設定擔保債權如附表所示總金額,存 續期間等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而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抵押權人於 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內亦未行使抵押權,系爭抵押 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抵押權 登記仍存在,顯已妨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為 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其繼承系爭不動產,並辦理繼承登記為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之抵押權, 本件抵押權 存續期間從71年1月6日起到72年1月5日止, 擔保債權約定清償日期是72年1月5日。本件抵押擔保的借 款債權從72年1月5日即可行使,請求權時效從該日開始計



算,到87年1月5日即因15年間沒有行使而消滅。再本件抵 押權是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借款債權既已於87年1月5日 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在之後的5年間即92年1月5日前並 未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本件抵押權已於92 年1月5日消滅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稽,並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稱原 案登記資料已銷毀可憑,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 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第880 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 權人仍得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 條第1 項所明定 ,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 ,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 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 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 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2年1 月5 日,則擔保債 權消滅時效期間應自該債權請求權可行使時即72年1月5日 起算15年,至87年1月5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未於抵 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之5 年除斥期間內 實行抵押權,依前開規定,本件抵押權自已消滅。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面積 抵押權人 / 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 設定日期 抵押權 擔保債權 抵押權 存續期間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110㎡ 洪合連 / 林再成 71年1月14日 南竹字第000225號 960,000元 71年1月6日至 72年1月5日 1分之1 林健一 3分之1 林芳枝 3分之1 朱衍 3分之1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13㎡ 洪合連 / 林再成 71年1月14日 南竹字第000225號 960,000元 71年1月6日至 72年1月5日 1分之1 林健一 3分之1 林芳枝 3分之1 朱衍 3分之1 3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24㎡ 洪合連 / 林再成 71年1月14日 南竹字第000225號 960,000元 71年1月6日至 72年1月5日 1分之1 林健一 3分之1 林芳枝 3分之1 朱衍 3分之1 4 苗栗縣○○鎮○○段00地號 732㎡ 洪合連 / 林再成 71年1月14日 南竹字第000225號 960,000元 71年1月6日至 72年1月5日 30分之7 林健一 90分之7 林芳枝 90分之7 朱衍 90分之7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145㎡ 洪合連 / 林再成 71年1月14日 南造字第000047號 6,460,000元 71年1月6日至 72年1月5日 8分之2 林健一 24分之2 林芳枝 24分之2 朱衍 24分之2 6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10,248㎡ 洪合連 / 林再成 71年1月14日 南造字第000047號 6,460,000元 71年1月6日至 72年1月5日 10分之2 林健一 30分之2 林芳枝 30分之2 朱衍 30分之2 附表二: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被繼承人 林再成 7年2月18日生 91年7月9日歿 ─────────── 配偶 林陳月娥(歿) ─────────── 配偶 林鄭金葉(離婚) 13年3月11日生 1.長男 林健一(繼承) 31年7月21日生 2.長女 林芳枝(繼承) 34年3月15日生 3.次男 林啓明(繼承) 38年2月2日生 (所繼承以夫妻贈與名義登記給朱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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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