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吳永盛
吳永添
吳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成財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色養女陳秋妹、徐陳盡、養子陳王義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