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89號
MLDV,110,補,1689,202111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陳璿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火德即柳萬生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
索引。
二、被告柳火德等之被繼承人柳萬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人別資料。如
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柳榮風、柳春成柳宗言、鄭滋銀、鄭裕宏鄭明隆
鄭江平陳麒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