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87號
MLDV,110,補,1687,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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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徐丙妹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
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所列不動產段名「苗栗市福麗段」,與其後
所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苗栗市新福麗段」不符,此
部分是否有誤?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五、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7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六、被告林志鋒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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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