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11號
MLDV,110,補,1611,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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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寶樹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二、被繼承人葉豐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
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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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