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4號
MLDV,110,補,1604,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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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許清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清秀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繼承人葉清秀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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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