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黃慶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安夫等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
二、被告林安夫、林志具、林秀香、陳麗雲、林妤蓁、林妲霈、
林翠杏、林智富、林智銘、林智凌、林智添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