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82號
MLDV,110,補,1582,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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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黃武崇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為「空白」及「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各該地上權有無約
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陳報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為被告余佳和彭春
妹、楊秀梅、林桂墻、曾阿發張泮池(登記次序:22)之
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各為何,並提出上開土地及同段737地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二、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被告之一
為「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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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