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綜合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大千綜合醫院、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二、被告陳勝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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