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70號
MLDV,110,補,1570,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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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徐睿賢

徐兆賢

徐立賢
徐順賢
徐親賢
徐志賢
徐榮吉
徐基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肇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無遮蔽)

三、被告林乾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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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