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66號
MLDV,110,補,1566,2021110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賴志峰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榮村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榮村、賴素月賴碧雲賴宥安賴美惠、賴美玲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
素月賴碧雲之人別資料。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請求金額「139,076元」,與事實理由
欄所載金額為「137,076元」不符,請確認是否有誤繕。如
是,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