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64號
MLDV,110,補,1564,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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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宏勝之被繼承人劉瑞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
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
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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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