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00號
MLDV,110,補,1500,2021110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謝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國慶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