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99號
MLDV,110,補,1499,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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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郭弘仁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弘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郭弘昭、郭弘正郭弘義、江炳陽、江仁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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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