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 告 鄭欣怡 被 告 杜建鴻 杜建興 杜逸義 杜逸忠 杜愛 杜朱池 杜逸仁 杜逸裕 杜逸棋 杜逸明 杜逸郎 陳蔡秀玉 陳惠菁 陳惠雯 陳惠如 陳良盛 陳國財 陳國添 陳國旺 陳國定 李陳金枝 粘瑞明 粘秀霞 陳美鳳 陳美燕 吳任鏜 吳志生 吳杜滿 黃杜月 吳仁豪 杜魏綉蓮 杜國良 杜國源 杜國禎 杜瑞娟 杜瑞婉 杜淑珍 杜志峯 杜志龍 黃微 杜敏雄 杜清輝 黃文宗 黃文峯 黃文洲 黃美惠 李黃淑娟 黃淑芬 黃淑妙 蕭順中 蕭淑芬 杜林碧蓮 杜逸萊 杜逸成 杜逸財 杜逸居 杜逸昌 杜逸元 杜美子 杜珮雯 杜珮如 杜余美智 杜逸全 杜逸得 杜逸明 杜俞靜 杜倩玉 劉端珍 杜適汝 呂金秋 呂金山 呂明德 呂淑月 呂淑卿 呂淑霞 朱文聰 朱文斌 朱維廷 朱海盈 朱海晴 朱彥霖 朱尤幸 朱尤敏 杜秀 杜珮莉 杜意嘉 呂吉祥 呂麗慧 杜世旺 杜世雄 盛杜菊 杜心慈 郭玉華 郭綵琳 杜美 徐裕欽 徐汝青 徐麗君 徐譽庭 林玉煊 蕭汶淇 蕭米淇 陳麗文 陳德源 陳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7萬4,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西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4-3地號土地 139 1萬3,500元 172/205 157萬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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