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61號
MLDV,110,補,1361,2021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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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素真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徐素真徐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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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