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77號
MLDV,110,補,1277,2021111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相 對 人 徐國雄
邱鳳嬌
徐國樑

徐美珠

徐美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徐邱鳳嬌塗銷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
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202,5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2.75㎡ 14,200元/㎡ 1分之1 2,027,05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75,500元 1分之1 175,500元 合計 2,202,55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