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41號
MLDV,110,補,1241,202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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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昆煌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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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