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馮鏈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天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吳邱對妹、吳梅枝於聲請調解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
等為相對人?是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