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697號
MLDV,110,苗簡,697,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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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697號
原 告 黃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10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 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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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