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491號
MLDV,110,苗簡,49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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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491號
原 告 洪張菜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肇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件原告原起訴請
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25平方公尺,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0元,嗣於訴訟中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實地履勘測量
後,確認被告占用面積如附表所示,原告乃變更訴之聲明,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36萬4,4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1,660元,尚應
補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如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0年9月28日鑑定圖所示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 (新臺幣) A 一層磚造建物 52.45 6,400元 33萬5,680元 B 棚架 4.2 2萬6,880元 C 圍牆 0.3 1,920元 合 計 36萬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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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