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396號
MLDV,110,苗簡,396,202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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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396號
原 告 蕭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珍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回復
原狀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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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