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原小字,110年度,19號
MLDV,110,苗原小,1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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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原小字第1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吳慧珍吳炳燃之繼承人

吳兆松吳炳燃之繼承人

吳兆培吳炳燃之繼承人

盧仕龍即吳炳燃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月湘吳炳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炳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40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13,24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炳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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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