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子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 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就 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 人業於110年10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 籍資料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4月2日 20,090元 110年4月30日 CH697781 002 110年4月20日 79,343元 110年7月19日 CH697786 003 110年4月20日 1,700元 110年7月19日 CH697787 004 110年5月7日 6,886元 110年5月19日 CH297408 005 110年6月29日 94,431元 110年7月29日 CH8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