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85號
MLDV,110,司促,6985,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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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鈺嵐即陳瓊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6533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
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鈺嵐於民國91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0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
、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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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