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49號
MLDV,110,司促,6849,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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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何瑞森何典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892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二)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5月9日,目前尚欠本金46,892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
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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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