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9號
MLDV,110,司,9,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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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童亷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威達公司)之清算人,華威達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2 日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群聯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聯公司)為華威達公司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 度司司字第16號呈報清算人、110 年度司司字第37 號呈報 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又華威達公司唯一股東薩摩亞商永 馳科技有限公司前決定由群聯公司其為保存人保存各項文件 ,且群聯公司亦同意擔任保存人乙節,有股東同意書、同意 書可憑,經本院職權調閱110 年度司司字第37 號呈報清算 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群聯公司為華威 達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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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