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桂枝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律師
被 告 邱菊枝
特別代理人 王金生
被 告 邱春枝
邱雲興
邱雲昌
邱雲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孟庭
被 告 黃小俐
黃志豪
黃蔚芸
兼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1 月1
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壹、程序部分原告邱桂枝並於110年1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邱桂枝並於109年11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後(誤載為訴之追加)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