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張世孟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曾楹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羅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