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林慶德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高玉芳
高錦安
追加被告 温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年度苗司簡調字第656號(嗣改分為10 7年度苗簡字第30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 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簡 上字第12號確認界址事件全卷卷宗查明無誤,並有本院107 年度苗蕳字第3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