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98號
MLDM,110,附民,198,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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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劉彭秀妹

被 告 彭木華 住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號 上列被
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36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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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