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70號
MLDM,110,附民,170,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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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蔡守婷




被 告 邱清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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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