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57號
CTDV,106,司促,8457,2017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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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嘉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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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