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17號
MLDM,110,金訴,11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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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韋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韋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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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