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駿成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0年9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2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駿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駿成(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 第258號判決後,因上訴人當時在法務部○○○○○○○執行中,依 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判決書,於110 年10月8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0月9日 起算20日,無在途期間,應至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屆 滿。上訴人於110年10月12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惟 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有關上 訴理由,請容後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選任辯護人補呈等 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 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