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52號
MLDM,110,聲,952,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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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子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子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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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