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黃嘉玉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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