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57號
CTDV,106,司促,8457,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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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黃嘉玉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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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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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