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67號
MLDM,110,簡附民,67,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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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詹秀莉
被 告 詹益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69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 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 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被告詹益和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0月4日以110年度苗簡字第6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而原告詹秀莉遲於11 0年10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及時間戳可稽 ,則依照前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 係在本院第一審判決終結之後,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 規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 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察 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 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 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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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