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22號
MLDM,110,單禁沒,122,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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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4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4、43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365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4公 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條文既均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即無後法 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陳慶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0年9月17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4、43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 宗無訛,並有各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毛重0.58公克,驗前淨重0.3656公克,驗餘淨重0.3556公 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苗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



陳慶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183號鑑驗 書各1份、扣案物及初步鑑驗結果照片3張在卷可參(見毒偵 432卷第35至38、40、51、53、72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4 公克),經警初步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 獲陳慶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 、扣案物及初步鑑驗結果照片3張存卷可查(見毒偵432卷第 35至38、41、51至5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 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共2只,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均應整體視為查 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 請人據此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說明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365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55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鑑驗物品及數量: 種類:甲基安非他命 重量:1.4公克(含袋重) 數量:1小包 初步鑑驗結果: 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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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