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易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霆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其遲
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3,750元。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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