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鞠瑛
代 理 人 楊蕙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 對 人 鞠維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第一點、第四點中關於聲請人「林鞠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鞠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