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26號
HLDV,110,家繼訴,26,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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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蔣來福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世杰蔣聿寧、蔣清福蔣聖愛蔣國雄、蔣
國文蔣國政蔣怡謀、蔣金英蔣淑靜蔣美麗、蔣美瑤、蔣
芷芸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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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