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黃國南
黃俊豐
黃嘉軒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
相 對 人 張建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黃國南等與相對人張建次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之住所位於花蓮縣○○鄉○○村00號並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然前經本院送達調解通知至上址,經 送達機構以「地址欠詳」退回,此有上開退件函在卷。因此 ,本件調解之通知無法送達於相對人而不能調解,本院爰駁 回強制調解之程序並續行訴訟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