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7號
HLDV,110,司拍,67,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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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簡淑貞
相 對 人 楊明珠

關 係 人 瑞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明珠於分別民國(下同)①108 年3月21日、②108年3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 ③108年3月22日為關係人瑞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 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680,000元、②6 ,000,000元、③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均為138年3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 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 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於①108年3月25日、②108年3月25日、③108年3 月25日簽發貸款契約書各三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400,0 00元、②4,000,000元、③982,143元,借款期間均自108年3月 25日至126年3月25日,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約定,詎未料相對 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 ,尚負債本金總共5,835,63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三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三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三件、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二件、關係人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 0年10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 城 鄉 天佑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06.88 全部 楊明珠(1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0號 天佑段000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1.93 二層51.93 三層34.78 138.64 陽台 23.43 平方公尺 全部 楊明珠(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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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