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55號
HLDV,110,司促,6655,202111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葉尚武



葉至軒



蘇惠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1,48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488元 葉尚武葉至軒蘇惠真 自民國110年 4月19日起 至民國110年 7月26日止 按年利率0.9%計收利息 自民國110年 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488元 葉尚武葉至軒蘇惠真 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26日止 按年利率0.09%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 按年利率0.19%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38%計收違約金
2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